An Unbiased View of 國安法 新聞

根據新增的條文,海關人員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如在關口等「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不論是否有人因某件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而被拘捕,只要有合理懷疑便可檢取該物品。

至於如何判斷內容有無危害國安與社會,政務委員林明昕表示需依個案而定,也可能與陸委會、法務部會商。他也強調,網路內容違規懲處屬行政罰、而非刑責,政府若接獲檢舉或依職權知道將處理,但未規定機關每天擔任網路警察巡邏。

此外,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警務處處長可以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指明限期前移除或禁制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電子訊息。

圖像加註文字,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警方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手令經批准後才能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黎恩灝又指,除了家庭成員共享電子設備的情況外,亦有機會該些電子設備屬於公司資產,「公司的員工或管理層有權查閱,導致整個調查方向變成不只是針對一個個體,也包括他的家人、朋友、同事都會被影響。」

夏天到了,又到了要靠冷氣救命的季節。但你知道嗎?長時間不清洗的冷氣,裡面藏的細菌和黴菌可能比馬桶還要髒!嚴重的甚至會把人送進加護病房。

港特首可認定國安案件 陸委會:赴港風險升高 國安法 新聞 針對香港政府計畫在現行國家安全法律基礎上訂立附屬法例,擬讓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刑事案件涉及國安,陸委會昨日表示,這是「泛國安化」的趨勢,讓國際社會更加擔憂香港情勢持續緊縮惡化與升高赴港風險。根據港府向...

黎恩灝又指,即使在有法庭的手令之下,亦不代表有足夠和獨立的司法把關及監督,「在國安法的體制裡面,裁判官或法官處理這些案件,可以是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如果裁判官認為不應該簽發手令,當局可以隨時要國安委或特首出一個證明書,證明這件事跟國安有關,那法庭是不能不跟隨的……現在簽不簽(手令),有多大的分別呢?我看不到。」

「是否代表別人有(法例),就代表內裡程序的保障都一樣有呢?似乎就未必。」黃啟暘說。

行政院政委馬永成表示,任何鼓吹戰爭的行為法律都必須禁止,「鼓勵統一、或鼓吹攻打其他國家,這樣的言論也是要處罰的,任何鼓吹武力或戰爭行為,都在法律禁止的範圍」。主要是針對公開、鼓吹、倡議,如果不是這些行為,就不在條文規範內。

禁止發表涉及他人隱私、含有個人對公眾人物之私評,且未經證實、未註明消息來源的網路八卦、不實謠言等

香港政府強調,是次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

此外,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應以法律禁止鼓吹戰爭宣傳之意旨,避免境外敵對勢力或在地協力者利用網路從事滲透與認知作戰,或對於鼓吹戰爭言論及網路內容涉及公開散布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財政、經濟安定之錯假訊息等情形予以適當限制及處理,有必要於兼顧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增訂管制及相關處置措施。

由於此一修法恐引發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行政院政委林明昕解釋說,此次修法是行政罰而非刑罰,主要是避免相關戰爭言論在網路上不斷傳播,條文沒有說要檢舉或申請等行為才成立,內政部也不會每天沒事當網路警察抓來抓去。他進一步表示,行政罰跟刑責不同,有顧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因此沒有刑責。網路言論主要是希望避免不斷傳播。

「指明人士」除了包括被合理地懷疑已干犯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正受調查的人士外,亦包括擁有或管有、獲授權接達該設備、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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